
提问人:网友d*******1
发布时间:2022年5月1日 21:37
[资料题]
【资料】某工业企业(增值税一般纳税人)2019年5月发生如下购销业务:
(1)购进生产原料一批,已验收入库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款分别为23万元和3.68万元,另支付运费(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)3万元;
(2)购进钢材20吨,已验收入库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款分别为8万元和1.28万元;
(3)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,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4万元;
(4)销售产品一批,货已发出并已办妥银行托收手续,但货款未到,向购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42万元;
(5)销售产品一批,开具普通发票,取得含税销售额33.9万元;
(6)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.8万元(即上个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,可在本月继续抵扣)。
已知:企业取得的发票均符合规定,并已在当月认证;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%;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%;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%,结果保留两位小数。
【要求】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进项税额。
(30.0分)
